赡养扶助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,但有的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赡养父母。近日,江安法院以司法拘留为震慑,成功执结了一起拒不支付赡养费案件。
案情简介:胡某金与其老伴于十年前离婚,二人共同养育两个儿子,后胡某金生活困难,其儿子胡某轩未尽赡养义务,胡某金诉至法院。经审理,法院判决胡某轩每月支付胡某金赡养费400元,每半年支付一次。判决生效后,胡某轩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,胡某金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执行过程中,法院向被执行人胡某轩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,胡某轩未主动履行。执行法官多次与其沟通,胡某轩均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。据胡某金反馈,胡某轩经常在一家茶馆打牌,明显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,要求法院对胡某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综上,胡某轩拒不报告财产情况,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处以拘留七日作为惩戒。
执行法官上门强制拘留时,再次约谈胡某轩,胡某轩仍表示目前没有履行能力,不愿支付赡养费。“他从来没管过我,我为什么要管他?”胡某轩说。执行法官再次耐心告知他,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,逾期未履行的,权利人申请执行后,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、列入失信名单、罚款、拘留等措施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在法官的耐心宣讲和法院强制拘留措施的震慑下,最终胡某轩答应每月支付赡养费,胡某金与胡某轩就此达成和解协议。
法官说法:百善德为本,敬老孝当先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”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,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。
(江安县人民法院 康译元)